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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童癖

发布人: 王世伟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16日 00:00    浏览次数:

  “全世界有多少没有我这么幸运的数以百万计的恋童癖者?有多少由于法律或者社会压力的原因永远都不会寻求帮助?有多少人会持续为恶性的儿童色情市场创造需求?把这些人关起来一段时间是问题的答案吗?我们,作为一个社会整体,向恋童癖者伸出他们急需的援助之手的那天,终究会来临么?”

     这是DavidGoldberg 在《我,一个恋童者》里面最后的发问。
    恋童是受这个多元的社会一致诅咒的性禁忌。它不被伦理所接受,但我们无法否认它存在的事实。
     王尔德遭审判时那句文艺青年喜欢摘用的“不敢说出名字的爱”,实际上是指代年长男性和10来岁男童的结合,而非一般人理解的同性恋。——“那深沉的、精神上的爱慕是如此完美。
       当年长者拥有智慧,年幼者拥有生命的欢愉、希望和光辉,它就应该这样,这个世界却不了解它。这个世界只知道嘲笑它,并因它为人戴上枷锁。”


 
什么是恋童癖?
       “恋童癖”是以儿童为对象获得性满足的一种性变态,所谓儿童指的是性发育(青春期)之前的孩子。受害者男孩女孩皆有,学术上,它产生于19世纪末,但在西方公众话语中的出现,则基本上是从上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的。90年代以后,随着打击网络恋童癖色情犯罪的热潮,它逐渐成为公众话语中重要的一个伦理话题。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说过“性欲倒错障碍”。在最新版的《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也就是第五版(DSM-5)中,关于“性欲倒错障碍”这一章节中有一些修改。编写这一章节的工作组说,他们希望在“不典型的人类行为”和那些“会造成自己精神痛苦、或对他人的精神健康造成威胁的行为”之间划上一条界线。
      恋童障碍”属于“性欲倒错障碍”的一种。在DSM-5中,它区分了作为一种“性欲兴趣”的恋童,与作为一种“精神障碍”的恋童。



      DSM-5认为,当一个人仅仅是对儿童(通常是13岁及以下)有一种强烈的“性趣”;但这一点并没有给他们带来精神上的痛苦、也没有影响他们实际的社会生活功能,并且他们从未对儿童实施过实际的性行为/性骚扰,这就仅仅是一种作为性欲兴趣的恋童。
      它并不是精神障碍。它是一种不典型的人类行为,却不是“有病”。而如果一个人对儿童的强烈“性趣”持续了6个月以上,同时1)给ta带来了内疚、焦虑、羞耻、孤独等等感受,并且为此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工作功能,或者,2) ta曾经真的做出过相关的行动(两条中只要具备一条即可),这种情况下ta才会被诊断为“恋童障碍”。只有16岁以上的人(且比欲望的对象至少大5岁)才有可能获得恋童障碍的诊断。
      恋童障碍中有一些亚类型,有一些人只被男童吸引,有一些人只被女童吸引,还有一些人可以被两种性别的孩子都吸引。另一种更罕见的亚类型是只对和自己有亲缘关系的。

 恋童癖多见于男性,女性亦有,但是极为罕见,这种疾病具有明显的性别倾向性,罹患本病的人有以下主要特征:
1.社交能力不足,对成年异性有强烈的焦虑感(无法与异性建议稳定的情感联系,不绝对,下述);
2. 严重的强迫性人格或依赖性人格;
3. 性功能异常(男性多有ED,懂的…);
4. 单身(不绝对,下述);
5. 一般倾向于10-14周岁儿童,更小的也有,但少见。 

 恋童癖还可以通过目标”对象“进行细分,即所谓的同性(恋)恋童癖、异性(恋)恋童癖、乱伦恋童癖(只以亲属儿童为对象)等等,这种区分对于诊断和治疗本身的意义并不大,但是对于预防可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恋童癖按表现,也有不同的划分。大体分类和精神分裂症类似,即所谓的:
1.回归型——可爱大叔,表面正常,甚至有正常恋爱/婚姻史;
2. 攻击型——不解释,大家能嗅出火药味,是吧?
3. 固定型——典型特征



     另外,还要多说一点。恋童癖不光是涉及虐待、猥亵儿童等等,也有对某一特定对象的迷恋。日本小说《挪威的森林》里面曾描写过一段十几岁女童和一个主妇的感情纠葛。书中人物家庭主妇玲子开始和丈夫过着幸福的生活,玲子闲的无聊,就想重操旧业,教人弹钢琴。一个长得天使面孔的女同性恋者女孩上门求学,玲子在不晓得情况下,受不了女孩的软磨硬泡,就收下了这个徒弟。玲子在和同性恋女孩子的一次独处时,女孩主动向玲子示好,一步步诱惑玲子,15岁的女孩竟然把玲子带入从未从丈夫身体体验过的高潮。
     恋童癖的病人未必一定出于性发泄的目的,也会有没有强迫性质的感情,但是他们眼中的“爱情”无法被社会所接受和容忍,也注定不会有好的结果,错的起点也注定会自食苦果。
     即使这样,他们仍然没法平复自己内心的欲望。
致使这种行为的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
    对于此,其学界也多莫衷一是,不过概括下来,主要包括有:心理因素以及影响心理的任何因素(自卑、挫折感、社会家庭事件促成压力等等)、病理因素(本身存在心理/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智力低下等)、其他一些可干扰脑功能的因素(吸毒、酗酒)。此外,恋童和童年性侵犯之间也被怀疑有联系。
   恋童的成年男性经常报告说,他们在童年时曾遭受过性虐待,而且他们选择的侵犯对象也和自己被侵犯的年龄比较接近;而女性恋童者在童年遭受性虐待的几率则要更高,高达47-100%。一般而言,病因是一种综合概念,不存在非常单一的因素(非“一元论”的)。
    “恋童癖”这个词,可以说是臭名昭著,人人喊打。
一些被误解的事实的存在,也是难免的。其提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恋童不等于娈童(child molestation, 即做出侵犯、猥亵幼童的行为)。

      前述介绍也已经说到,拥有恋童倾向或恋童障碍,并不意味着个体就会在现实中对儿童做出性接触行为。事实上,大多数有恋童倾向或恋童障碍的人并没有付诸行动。并不是所有这个人群中的人都是“坏人”,他们中的很多人从未有相应的行为,却一直遭受着自我道德感的谴责,被羞耻、内疚、孤独感折磨。
    不仅如此,那些对儿童做出性侵犯行为的人,也并不一定都是恋童者。有些人是可能是因为对成年异性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因而转向儿童进行侵犯行为;有些人则可能是反社会人格、强迫症患者或者酒精、物质滥用者。

2. 恋童是天生的。
已有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恋童是与生俱来的。也就是说,就像其他人在很小的时候就能够发现自己的性取向是同性、异性或泛性一样,恋童者对儿童的性兴趣也是从小就有的。只不过,在恋童倾向最初显现的年龄就做出判断是很难的。因为在年纪小的时候,还很难区分那是对同龄人的兴趣还是恋童倾向;因此,需要在年龄超过16岁时才可做出诊断。

3. 恋童者也会对成人产生性欲。
恋童者往往对儿童的性欲要比对成人的性欲更强烈,但并不是所有的恋童者,都只对13岁及以下的儿童产生性欲。也有很多恋童者对儿童和对成人的性欲是差不多强烈的。这也为这些恋童者保留了健康生活的可能——只要他们能把自己对儿童的兴趣仅仅保留在幻想中,不在行动中有任何实施,而与成年人开展性和亲密关系。




那有没有什么可以“治疗”这种病症的吗?
   目前,传统的针对恋童癖的疗法,包括认知行为疗法、化学阉割等,都是指向冲动控制的。如前文所说,一个恋童者对儿童的性趣很难发生改变。这些治疗都是为了让恋童者能够控制自己对儿童的冲动,不做犯罪的行为,同时减轻自己精神上的痛苦。
    但随着DSM-5标准的改变,将恋童分为了“恋童取向”和“恋童障碍”两种,也有人开始倡导,不要一味徒劳地改变和控制它,而是寻找合适的渠道来释放,从而减少实际的伤害。心理学家James Cantor就认为,对于恋童障碍患者,与其使用“治疗”这个词,不如着眼于“预防”他们做出可能的伤害行为。
   在国外已经有专门生产以儿童为模型的充气娃娃的公司,Takagi 就是这样一家公司的老板,他自己也是个恋童者。“因为没有办法改变这种渴望,所以,我想要帮助人们,以合法、合乎道德、不伤害他人的方式来释放出他们的需要。”他经常收到购买者的来信,说“感谢你们的产品,使我免于犯罪”。这些人来自各行各业,很多人的职业经常和儿童接触,比如医生和学校老师。

   不过,也有研究者质疑,这可能会反过来助推性侵者的犯罪。一项加拿大学者的研究对恋童者在色情物品(如充气娃娃)使用前后的状态进行了检测,发现可能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作用,有的能够更有效地防止冲动行为,有的则会增强侵犯的冲动。

 
 
 
 
     无论如何,虽然科学研究结果越来越支持恋童癖是一种正常的性取向,但是这种取向依然应该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不是所有的性取向都是天生平等的。在同性恋者正在艰难赢得社会的理解和尊重时,恋童仍然被视为一种烂到根子里的堕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几乎一切的犯罪行为都有一定的生理学基础,但是主观意志依然在控制人的行为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所以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依然是有重要意义的。即有恋童癖性取向者如果为了满足自身的欲望而做出伤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则依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恋童者往往都是戴着面具生活的人,这群人可能是世界上最孤独的人。他们的婚姻大多都不能长久,只能将自己的性偏好隐藏在内心的最深处。

图文编辑:学术整理 李思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