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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办理须知

发布人: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年01月18日 00:00    浏览次数:

南京农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办理须知

一、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为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自费研究生。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即可)书面同意贷款的公证书(公证书在县级及以上公证处办理),并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入学以来未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4、不及格课程(必修课、指定选修课)不超过两科,若有12门不及格现象请在申请书中写明自己努力学习、保证按时还贷的承诺。

5、已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省份学生,原则上在家乡所在地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准备以下材料:

1、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需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公证书,由县级以上公证处出具)。

2、贷款申请书或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一律16开信纸,用黑色钢笔或水性笔书写,内容包括家庭经济情况、本人对助学贷款的认识、对毕业后按时还款的承诺,不得涂改,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3、由乡、镇、街道或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证明上的印章一定要清晰可见,证明中申请人的名字必须与身份证名字一致)

4、申请贷款的老生需要提供在校的学习成绩表,并加盖学院教务公章。

三、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做到:

1、如实向学院负责老师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需说明申请贷款原因和家庭人口、收入、经济来源等情况),不得有欺瞒行为;

2、在资助网站认真填写申请信息;

3、努力学习,诚实守信。

四、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借款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终止放款并退回其全部已贷款项和应付利息;

1、结业、肄业、休学、退学、伤残、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取消学籍者;

2、出国(境)留学、定居者;

3、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校级纪律处分者;

4、有欺瞒行为者;

5、出现其他应终止放款的情况。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其他说明:

1、学生申请贷款金额包括学费和住宿费,最高不得超过6000/年;

2、贴息方式——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利息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付息利率同国家贷款利息利率);

3、还贷年限——借款学生毕业后的第一个月即开始偿还利息,在1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本息按月在还款帐户上扣缴。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必须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