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偿]关于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通知
发布人: 暂无 发布日期: 2011年05月20日 00:00 浏览次数:
各学院: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国家自2009年开始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文件精神,学校就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有关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一、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
1、学费补偿: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签就业协议服务3年以上(含3年),国家3年内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进行补偿;
2、贷款代偿:贷款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签就业协议服务3年以上(含3年),国家按贷款的总额及利息在3年内全部代偿;
3、应征入伍服兵役的毕业生,国家将学费或贷款本息一次性给予代偿;
备注:如有贷款和学费同时申请的学生,每人只能申请一种代偿,申请金额以就高的原则。
二、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报送材料
1、就业协议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需交入伍通知书)复印件2份;
2、代偿申请表原件2份;
3、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证明2份(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每年申请的时间:
申请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资助的时间每年分两批:
第一批截止时间:
第二批截止时间: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代偿资助申请的时间截止到每年的
四、符合代偿资助政策的工作地区及基层单位范围:
1、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3、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以上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4、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只要经各省征兵办应征后都可以申请代偿资助。
具体的办理流程和代偿资助文件可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附件1: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见资助政策)
附件2: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表格下载)
附件3:南京农业大学毕业生在职在岗工作情况调查表(见表格下载)
学工处资助管理中心
2011年5月20日
- 上一篇: [勤工助学]关于勤工助学费报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