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学生事务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13日 09:03 浏览次数:
2017届应届毕业生:
根据教育部《关于报送2015及2016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职在岗确认情况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89号)的文件精神,为做好2017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现将申请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
1、学费补偿: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服务年限3年以上(含3年),国家3年内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进行补偿。
2、贷款代偿: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服务年限3年以上(含3年),国家按贷款的总额及利息在3年内全部代偿。
备注: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每人只能申请一种,申请金额按就高的原则。
二、学生需提交材料
1、《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两份(见附件1);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所在单位出具的基层就业证明2份(见附件3,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学生本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5、银行卡复印件1份(请提供在校期间与校园卡相关联的银行卡或是四大国有银行银行卡,代偿款项将分三次打入该卡,代偿期间三年内不得注销,请在复印件上手写银行卡号及准确的开户行名称)。
三、申请截止时间
第一批截止时间:2017年6月20日
第二批截止时间:2017年12月20日
四、符合代偿资助政策的工作地区及基层单位范围
1、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3、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在县级政府派出的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市辖区所辖的街道、社区(村)。
4、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5、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6、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7、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基层单位界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五、注意事项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可待材料补充完整后第二批报送。
联系电话:025-84393605
学生工作部(处)
2017年6月13日
附件:
- 附件【附件1: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已下载次
- 附件【附件2:基层单位界定及审查一览表.pdf】已下载次
- 附件【附件3:就业证明.doc】已下载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