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 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开展2020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学生事务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28日 16:40    浏览次数:

2020届应届毕业生:

根据教育部关于报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的相关通知,为做好2020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现将申请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

1、学费补偿: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服务年限3年以上(含3年),国家3年内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进行补偿。

2、贷款代偿: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服务年限3年以上(含3年),国家按贷款的总额在3年内对其进行代偿。

备注: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每人只能申请一种,申请金额按就高的原则。

二、学生需提交材料

1、《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2份(见附件1);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

3、所在单位出具的基层就业证明原件2份(见附件2,学生本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4、需要的有关证明材料2份(如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身份证复印件1份;

6、银行卡复印件1份(请提供在校期间与校园卡相关联的银行卡或是四大国有银行银行卡,代偿款项将分三次打入该卡,代偿期间三年内不得注销,请在复印件上手写银行卡号及准确的开户行支行名称)。

三、申请截止时间

第一批截止时间:2020年6月20日

第二批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0日(受疫情和汛情的影响,截止时间调整为2021年1月6日)

四、补偿代偿资助申请要求

关于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要求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

五、注意事项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可待材料补充完整后参加年底第二批报送。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

卫岗校区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卫岗1号南京农业大学行政北楼D503;联系电话:025-84393605。

浦口校区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点将台路40号南京农业大学浦口校区育贤楼A201;联系电话:025-58606579。

 

          附件1: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附件2:就业证明.doc

          附件3: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要求.doc

          附件4:二次分配就业证明.doc

 

学生工作部(处)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