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 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做好2024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14日 09:00    浏览次数: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24〕13号)的要求,为做好2024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现将申请基层就业补偿代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介绍

2024年应届毕业生(含11月15日—12月31日期间毕业学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见附件1),签订就业协议服务年限3年以上(含3年),国家对其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总额在3年内对其进行补偿代偿。2024届毕业生未能在2024年11月15日前确定实际工作单位或未实际到岗,也务必要在2024年10月31日前通过系统进行预申请。

学生只能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中一种,在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内,不能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申请方式

登录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https://jcjy.xszz.edu.cn/,按照《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学生端操作手册(2.0.0)》(见附件2)注册系统账号,登录本人账号后,按手册中的方法指引,在“基层就业申请”模块完成申请或预申请。

三、申请时间

申请截止时间:2024年10月31日

四、补偿代偿资助申请要求

关于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要求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五、注意事项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须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


附件:

附件1.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2024版).doc

附件2.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学生端操作手册(2.0.0).pdf


学生工作处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24年6月14日